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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二字第0973076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臺北市市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遴選要點修正總說明(97.10.08 修正)》 「臺北市市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遴選要點」(以下簡稱遴選要點)係本府於 81 年 7 月 10 日以府人一字第 81042916 號函訂頒,今為落實產業民主之潮流,促進勞資 和諧,並參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精神及行政院於 91 年 6 月 21 日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全盤檢討 修正遴選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解決經市營事業機構產業工會推薦人選或有不符現行董事遴選資格條件,未 能納入遴選範圍之遺憾,並落實產業民主之潮流,促進勞資和諧,爰本市市營 機構董事遴選資格條件,增列各該事業機構工會推薦之人選。(第 2 點) (二)參酌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 5 點第 2 款 及第 3 款規定,增列各機關聘僱人員不得遴派為本市市營事業機構董事或監 察人,及公務人員兼任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之限制規定。(第 5、6 點) (三)配合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更名為臺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因本府投資未超過該公司資本額之5 0%,是以 ,該公司已非屬本府市營事業機構,爰刪除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 察人遴選之規定。(第 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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