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113890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刪除第7點條文;原第8、9點條文遞移為第7、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市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遴選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5.10.24 修正) 》 臺北市市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遴選要點前於八十一年七月十日訂頒,迄今計修正三 次。為促進本市市營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爰納入代表本府之董事及監察人之 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本府代表全體三分之一為原則,以落實本府性別主流化業務推 動。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訂有是類人員財產 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範,為免混淆,配合刪除本要點第七點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