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97.10.01 修正)》 本注意事項於 80 年訂頒迄今,期間歷經 83 年、85 年、90 年及 91 年 4 次修 正,另於 95 年及 96 年以函釋方式擴大授權範圍。 本注意事項於民國 91 年第 4 次修正後,陸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令修正、 銓敘實務作業程序簡化、各機關組織修編等因素,致本注意事項與現行相關規定未盡 相符,茲為配合上開函釋規定及將現行作法明文化,爰配合修訂本注意事項,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為提高行政效率,擴大授權機關層級,將授權範圍擴大為本府各機關學校。( 第二點) (二)配合本府 95 年 5 月 11 日府人二字第 09530346200 號、96 年 4 月 23 日府人二字第 09630285100 號及 96 年 5 月 16 日府人二字第 09630 340500 號函,有關擴大本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之規定,修正及增列授權 範圍。(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同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權理人員僅得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 內辦理,爰刪除有關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職務之相關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八 款) (四)有關本府各級機關學校進用年滿 55 歲以上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教人員,除 考試分發外,以業務特別需要,並須報奉市長專案核定之規定,為明確界定適 用對象,增列「府外」之文字,並將「公教人員」修正為「公務人員」。(第 三點第一項第九款) (五)配合擴大授權範圍及實務作業,修正一級機關陳報任免遷調名冊,應含所屬機 關學校部分,並刪除人事異動統計表之報送。(第四點第四款) (六)依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將「會計」修正為「主計」,另配合體 例將原第 3 點第 2 款有關警察局局長之任免遷調規定移列至本點。(第六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0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二字第097306644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