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11384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補充規定修正總 說明(105.10.21 修正)》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 稱作業補充規定),係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府人二府社三字第八○○八五七七 九號函訂定,歷經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及九十八年十一月六 日共三次修正。茲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施行法規定,並審酌現行實務做法,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補充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報送進用身心障礙約聘僱人員名冊實務作業方式,酌作文字修正。(修 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配合現行身心障礙者願意至臺北市政府各局處服務候用登記表清冊實務做法,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及名冊,係每月八日前至 本府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填報,爰配合現行做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五點 ) 四、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爰增列本點。(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現行規定第七點有關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因屬當然之理,爰予以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