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補充規定修正總 說明(98.11.06 修正)》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 稱作業補充規定),原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殘障人 員作業補充規定,係於 80 年 11 月 28 日以府人二府社三字第 80085779 號函訂定 ,歷經 81 年 8 月 24 日及 89 年 2 月 18 日二次修正。茲為配合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自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審酌現行實務作業需要 ,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原第 31 條移列為第 38 條、第 43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將原第 13 條移列為第 16 條, 爰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第 1 點、第 4 點、第 6 點)。 (二)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並參酌本府 95 年 9 月 11 日府人一字第 09530672600 號函及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規定,分別刪除聘僱 用身心障礙人員可不受公開甄選之限制及技工、工友應先檢討進用身心障礙人 員之規定。(第 2 點) (三)茲因本府社會局已無設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且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目前並 無提供身心障礙人員名冊之服務,爰刪除洽請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或 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人員名冊之規定。(第 3 點) (四)本府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及名冊可由本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產製,已 無須報府核備,爰修正身心障礙人員辦理情形及進用名冊報送程序,附表一、 二並配合予以刪除。(第 5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98)府人二字第098308713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