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97.02.26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經考試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以考 臺組貳二字第0九四000八二九一三號令修正發布。茲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 本法)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在限制轉調期限內,以另具 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並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以及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俸級核敘之 規定,爰配合本法上開條文之修正,檢討修正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以資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