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0.07.30 修正)》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訂定施行後,曾 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鑒於近來各機關辦 理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已漸趨合理,屢有建議刪除銓敘部銓敘審定公 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應進行實質審查之相關規定,基於尊重各主管機 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之獎懲權責,並課以主管機關主動審核之責,爰擬具本細則第十 四條修正草案,修正上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