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總說明(103.07.22 修正)》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考試院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以(七 六)考台秘議字第○一二三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施行,其後於七十九年 至九十六年間,共修正發布九次在案。 茲以現行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寬嚴不一致生爭議 ,為期衡平,乃修正本細則第十四條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之要件,並 增訂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經核定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 定,且除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應於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 府公報,以及銓敘部應就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規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為妥適性 及衡平性之考量,並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主管機關等程序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