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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20138971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自來水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12. 09.21)》 「臺北市政府自來水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本標準表)原係民國(下同) 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灣省政府(七十九)府人三字第一二九一九七號函及七十 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北市政府(七十九)府人三字第七九○七二三五六號函會同訂定發 布,自七十九年迄今共歷經兩次修正。 為宣示本府對於職場不法侵害「零容忍」之決心,維護員工及民眾之安全與健康,並 防範員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參照「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勞動部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勞職授字第一一 一○二○三四九八號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訂定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等規定,於本標準表 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增訂有關「對他人有不法侵害行為」之懲處標準規定,俾據 以視實際個案情節輕重論處;另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 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增訂本標準表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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