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優秀工友表揚要點修正總說明(103.01.03 修正)》 臺北市政府為表彰負責盡職服務熱忱之工友,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訂定「臺北市 政府優秀工友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後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修訂迄今 已逾八年,為使本要點更臻合理妥適及符合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相關規定。本次修 正重點如下: 一、將遴薦優秀工友之消極條件由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修正為申誡以上之處分。(修正 規定第四點) 二、修正優秀工友當選名額為三十名並增訂第七點第二項明定獲選優秀工友給予之公 假請畢期限。(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增訂第八點明定遴薦人員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遴薦不實及舛錯之因應措施。( 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原第八點遞移至第九點。(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其餘各點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02318514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