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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33050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03.07.09 修正)》 查行政院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廢止「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 處理辦法」,另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以下簡稱行政院要點)並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茲因本要點部分規定有配合上 開行政院要點檢討修正之必要,並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使本要點更臻周延妥適,爰 修正部分規定。本次共修正兩點,其重點如下: 一、刪除原要點三、(三)「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其服務機關學校應發給半數之本 俸或年功俸,免職時停發。」之規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已有規範。(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依銓敘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部銓四字第○九七二八九六七○六號函規定,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職務當然停止人員、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行停職 人員,均以任免令辦理。爰將原要點四、(二)及(三)規定中「獎懲建議函」 文字修正為「獎懲(派免)建議函」,以符實需;另為簡化獎勵作業流程、達及 時獎勵之效,放寬各機關(學校)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實施(活動)計畫已分別核 定獎勵對象及額度且不涉及其他機關之獎勵者,同意由下屬權責機關依規定逕予 核布獎勵,無需俟上級機關核辦權責人員之獎勵核定發布後再行辦理,不限於參 加本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評核(競賽)活動。(修正規定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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