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1.16 修正)》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經考試院八十九年 七月六日訂定發布,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後,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 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茲以本法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施行 ,爰配合檢討修正本細則相關規定,計修正六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之候補期間;配合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明定「 其他權責機關」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增列本法第六 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增訂各機關評分標準,考試、學歷及年資三項配分 比率合計以百分之十二為限;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明定「甄選及評比方 式」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本法第十二條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辨理陞任規定,刪除本細則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五、放寬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單列一個職等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者,為應職 務歷練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職務列等相當。(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