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98.07.10 修正)》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經考試院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九考台 組貳一字第○四四九五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嗣於九十一年五月 二十八日以考台組貳一字第○九一○○○四四八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 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以考臺組貳二字第○九六○○○四三八 四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在案。為健全公務人員陞遷法制、兼顧公務人 員陞遷權益、配合實務運作及機關首長用人權責,經研修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 本法),並經總統於本(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茲為配合本法之修正, 爰修正本細則。本次計修正十五條、新增二條、刪除一條條文,修正後全部條文共計 十七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機關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所需資格條件予以公告,並適度規範公告期間;界 定本法第五條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及級別之適用對象及意涵,及放寬公開 甄選候補名額數。(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特定情況外,不得與非主管 職務列同一陞遷序列;另界定本法第六條所稱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及級別 之適用對象及意涵;及本法第六條但書所稱次一序列無適當人員之意涵。(修正 條文第四條) 三、參酌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修甄審委員會之指定委員、當然委員及票選委員之組設、產生及票選方式與決 議規定,並明定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 之機關,其甄審委員會不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設置。(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明定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係指 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甄審委員會辦理事項含括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新增公務人員因公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年資得併計辦理陞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二條) 八、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實施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人員間之遷調情形,予以明 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增訂甄審委員會開會時不得洩漏秘密之方式,及申請迴避與強制迴避方式。(修 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