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修正總說明(106.04.2 4 修正)》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前於 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由本府主計處與人事處會銜訂定,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查「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於一○三年七月七日刪除「膳費」之規定,保留「雜費」並維持 依數額表之數額報支方式辦理;又該要點所訂出差交通費(含計程車費)並未有距離 之限制,計程車費支用係由「經機關核准」,較上開注意事項具彈性。 又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之「外勤」用語始自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本注意事項第九點「 各機關員工確因處理公務,必需離開其辦公處所,不合於報支短程出差旅費之規定, 應以『外勤』登記。」;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 及第九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 。是以,如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公假 、公出(差)登記,且中央人事相關差勤法規均無「外勤」之項目,爰併同刪除。 為符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規定,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四點,有關外勤逾時誤餐及交通費用,回歸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及本府主計處相關規定辦理。另考量一○六年度各機關已編列相關預算並經 市議會審議通過,爰本次修正自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6-2005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30249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