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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080161667號函核定修正第3、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 3 點、第 10 點 修正總說明(108.12.18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為促進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及其所屬機關(構) 企業化經營,激勵自來水從業人員工作士氣,發揮整體經營績效,依「臺北市政 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 6 點規定,訂定本處核 發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於 79 年 3 月 1 日訂 頒實施,期間因應業務需要經多次修正,前次於 102 年 7 月 11 日經市府( 102 )府授人給字第 102120528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 二、原「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經臺北市政府 108 年 10 月 8 日(108 )府法綜字第 1086037689 號令修正發布為「臺北市政府 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及依本處工作規則第 21 條規定,本 處員工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 107 年間修正將 得請事假日數由每年准給 5 日修正為每年准給 7 日,爰本要點需配合上述法 規異動修正。 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3 點:配合原「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修 正為「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修正本處職員 年終考核(績)獎金發放基準適用法規名稱。 (二)第 10 點: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 107 年間修正將得請事假日數由每年准 給 5 日修正為每年准給 7 日,修正績效獎金減發公式,將原請事假超過 5 日即減發修正為超過 7 日始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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