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綜字第10130353500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101年9月18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1.09.14 修正)》 為有效管理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有關「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已前於 100 年 3 月 31 日修正後頒行本府各機關據以執行。 本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案業於 101 年 7 月 2 日經臺北市議會第 11 屆第 8 次臨時大會第 2 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配合資訊處改名為資訊局,將本要點管理機 關「資訊處」修正為「資訊局」。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轉推動及審核政府機關業務電腦化等業務管轄,將本要點有 關計畫總費用一千萬元以上之核定機關「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 另考量現行運作實務及參酌中央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刪除不合時宜之條文,明訂計畫 送審金額之規定及統一相關用語等。 綜整前揭,擬具「本府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共計修正 10 點 ,刪除 1 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第 2 點有關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之管理機關「本府資訊處(以下簡稱 資訊處)辦理」修正為「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辦理」。及原第 13 點 有關「資訊處……」修正為「資訊局……」,原第 11 點有關「……資訊處」修 正為「……資訊局」(修正條文第 2 點、10 點及第 12 點)。 二、原第 5 點規定已不合實際業務現況,且行政院之「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 要點」,已刪除電腦機型分級之相關規定,爰本點予以刪除。 三、原第 3 點及第 6 點所稱「租、購」及第 9 點所稱「租購」與本要點原第 1 0 點所稱「採購、租賃」,皆係相同含意,為統一用語,將一併修正為「採購、 租賃」。(修正條文第 3 點、第 5 點及第 8 點)。 四、原第 4 點、第 6 點有關一千萬元以上之核定機關「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並明確化有關原第 4 點、第 6 點、第 9 點 之計畫送審金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8 點)。 五、原第 7 點酌修文字內容。(修正條文第 6 點)。 六、原第 11 點及第 12 點,有關「各機關設置或停用電腦系統……」及「各機關申 請設置及停用電腦系統……」,配合行政院之「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 」,將酌修文字內容為「各機關採購或租賃……」及「各機關申請採購或租賃… …」。(修正條文第 10 點及第 11 點)。 七、有關電腦相關計畫請示單部分,明確化計畫送審金額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