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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8-04-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3029號令修正公布第4、6、9條條文
  •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修 正草案總說明(107.07.06 修正)》 一、「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制定,考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受中央政府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之基金數額日益龐大,為建立有效且健全之監督管理機制,爰於 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修正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近年為有效緩解高齡化及家庭 功能薄弱或崩解等問題,本市因應社會福利需求,積極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興建與購置老人日間照顧所需用地、托嬰中心及親子館等社會福利設施。 二、惟本市議會考量應將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提供弱勢市民直接性、立即性之協助, 爰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議民字第一○二○四○○一四八○號函,請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針對本自治條例之支出範圍通盤檢討,並於六個月內提出 修正案。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本府社會局運用本基金興建社會福利相關設施之需求,第一項第三款增訂 「興建」項目為本基金之支用範圍。 (二)為配合本市議會認為應將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提供弱勢市民直接性、立即性之 協助,增訂第二項「興建或購置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費用之編列,以本基 金歷年度累積賸餘款為限,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俾確保本基金以推展各 項社會福利服務方案計畫為主。有興建或購置社會福利所需之不動產需求時, 亦不排擠推展社會福利方案經費,以落實本市議會希冀運用本基金直接照顧本 市市民之期待。 (三)考量每年編列新年度預算時,當年度預算尚執行中,故採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 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之編列,以上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百分之三為限,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配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文字,統一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九條之「管理機 關」為「社會局」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四年三月十日第一八二六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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