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2.06 修正)》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府品管要點)於八十四 年訂頒至今,歷經十八次修正,本府品管要點共計三十點,本次修正二十三點。 本次本府品管要點修正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一百十年六 月三日工程管字第一一○○三○○五九九號函、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工程管字第 一一一○三○○三一○號函、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工程管字第一一二○三○○一一 九號函、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工程管字第一一二○○一一五九一號函及內政部一百 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一一○○八一一九六五號令之說明及修正內容及本府各 機關意見初擬草案,並業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召開本府品管 要點研修會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時已由訂定時之行政 院函頒改為工程會函頒,又函頒機關與應適用之規定無關,爰刪除有關函頒機關 之文字。(第一點) 二、依工程會修正之品管要點,工程常有因契約變更致金額異動之情事,應視契約變 更後實際變更項目、施工品質及實際需要調整品管人員設置人數及相關文件;另 依工程會函示,如機關以合併辦理招標,分別訂約方式執行時,其工程金額應依 分別訂約之各工程契約預算金額認定,爰配合修正工程金額定義。(第二點) 三、依工程會修正之品管要點,配合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修正,將現行相關規定新 臺幣一百萬元,調整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 一點、第十二點) 四、依工程會修正之品管要點,將「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修正為「工程具運轉類機電 設備者」,俾與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相關內容一致;另前揭品 質計畫製作綱要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訂定機關為工程會,因訂定機關與應適用之 規定無關,爰刪除訂定機關相關文字。(第三點、第十一點) 五、現行規定有關之品質計畫報核期限,均有「除機關另有規定外」之適用,爰修正 第一項序文及同項第三款之文字。(第四點) 六、配合工程會修正工程金額定義,並依工程會函示,增訂如工程金額因契約變更致 金額增加而未符合本府品管要點之最低品管人員或現場人員人數者,個案如有特 殊情形,得報經工程會審查同意後不適用之。另對於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現場人 員經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時機,需配合前揭系統可登錄時程限制,為 與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填報期程一致,爰修正部 分文字內容,並刪除部分語意敘述相近之填報時機文字內容。(第六點、第十四 點) 七、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增訂廠商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更換要件,於進 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不得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之情事,並依工程會函示,增訂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規定。(第六點、第十四點) 八、依工程會修正之品管要點,考量遇有特殊情形,相關品管人員無法順利於時限內 取得回訓證明,致影響公共工程執行,爰配合工程會增訂但書規定。另增訂品管 人員未取得回訓證明特殊情形認定條件,如在職品管人員已報名回訓在案,因非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取得回訓證明者,經機關同意並檢具證明文件,得向 工程會申請展延回訓期限六個月。(第七點) 九、考量廠商之品質計畫須參考監造計畫訂定,並兼顧實務之執行,故將監造計畫提 報時機由工程契約訂約後,修正為工程決標後。(第十二點) 十、依內政部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一一○○八一一九六五號令修正發布 已廢止「B14-3 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爰刪除有關監造報告表之 相關內容及附表 3。(第十五點及刪除現行規定附表 3) 十一、依工程會修正之品管要點,考量驗收完成至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期間,其結 算資料尚有異動之可能,爰配合修正結算資料填報規定及酌修文字。(第十九 點) 十二、依工程會修正之品管要點,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 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不得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 爰配合工程會前揭修正內容增列相關規定。(第二十一點) 十三、有關日數之計算,係依契約約定辦理,因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履約期限 已有明文規定,爰刪除本點。(第二十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1230331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點;並自112年12月3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123035399號函勘誤第1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