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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品字第10630029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5、6、9、10、13、15~18、23~26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6.06.07 修正)》 壹、現行版本說明: 本府現行「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府品管要 點)係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12 月 29 日工程管字第 103004529 400 號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並經本府 104 年 5 月 14 日府授工品字第 10430145501 號令修訂在案。 貳、修正緣由及內容: 本次本府品管要點修訂係依據臺北市議會 105 年 5 月 27 日議秘服字第 105 19157290 號函會議結論及 105 年 5 月 4 日「因應政府採購法增訂第 73 之 1 規定,簡化估驗文件」研商會議結論第 5 點予以檢討修訂,並將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 105 年 7 月 7 日審北市五字第 1050006562 號函說明四有關 「…貴府品管作業要點僅規定兼職品管人員之兼職『標案』上限,並未限制其兼 任『職務』數量,致有承商所聘人員同時擔任 2~3 案工程之品管人員、安衛人 員或工地負責人等逾 6 項職務之情形…,其兼任職務過量恐無法有效確保工程 施工品質,建請妥適規範。」之意見納入修訂範圍,綜上所述,本次修正重點如 下: 1.調整各規模工程之品管人員最低人數設置相關規定。(第六點) 2.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兼職相關規定(包含兼職區域及 職務數量)。(第六點、第十三點) 3.配合本府 105 年 5 月 4 日召開「因應政府採購法增訂第 73 之 1 規定 ,簡化估驗文件」研商會議結論,修訂相關規定。(第五點、第九點) 4.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及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未依規定遴派設置、擅自改派或違 反專兼職規定之扣罰方式。(第二十三點、第二十五點) 5.其他本府各機關提出之修訂意見。(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 6.依條文原意作文字修飾。(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 點、第十三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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