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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觀光傳播類
旅館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582003835號令修正發布第2、4、6、9、14、18、23、24、27、27-1條條文;增訂第6-1、18-1、36-1條條文;刪除第7、34、36條條文
  • 《旅館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105.10.05 修正)》 鑒於近年來住宿型態多樣化以提供旅客不同住宿體驗,爰簡化申請設立旅館登記要件 。另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發展觀光條例修正公布,修正旅館業之定義,及將其他 有營利事實之住宿場所納入旅館業管理。又為完備旅館業之管理,增訂應撤銷登記之 規定。本次合計修正條文計十六條,其中新增三條、刪除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旅館業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簡化申請旅館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旅館營業場所應有空間之設置,依其建築物安全性及整體空間考量,配置旅 館事業體所須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現行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各縣市政府撤銷及廢止旅館業登記證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五、修正旅館業應投保最低保險金額。(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增訂旅館業登記證登載營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增訂旅館業刊登營業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之一) 八、修正旅館業每日登記住宿旅客資料義務,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三條) 九、規定旅館業營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增訂旅館業之營業支出、固定資產變動等相關統計資料,必須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十一、刪除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 條第三項處罰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二、刪除已逾時效規定。(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三、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增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 利之事實者,應申請旅館業登記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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