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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36943號令修正發布第13、17條條文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修正總 說明(104.01.09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 年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迄今,曾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修正施行。考量現行不動產糾 紛調處申請書格式設有委任關係欄位,於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進行調處時,已 可供申請人表明其委任關係,且實務上已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申請人於 申請書載明委任關係後,免予檢附委託書,故為簡政便民並統一實務作法,修正本辦 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調處時,免附委託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增列委託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處時,當事人免出具委託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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