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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政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227號令修正發布第2、12、13、21條條文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 12.23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 年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茲 考量承租人多為經濟弱勢者,為協助其解決租賃爭議,並避免造成其經濟負擔,於兼 顧公平合理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下,將房屋租用爭議、建築基地租用爭議、耕地租用爭 議及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等糾紛案件,調整為按租用標的之年租金額度分別訂定調 處收費標準;另配合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因地籍清理所有權權利 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登記爭議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主 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之爭議案件亦得依本辦法規定調處,爰修正 本辦法部分條文共計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因地籍清理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登記及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 役權或農育權登記之爭議案件得依本辦法調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房屋租用爭議、建築基地租用爭議、耕地租用爭議及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之糾紛案件,按年租金分別繳納調處收費標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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