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水企字第0993144530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新名稱:臺北市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
  • 《臺北市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修正總說明(99.08.26 修正)》 一、本處現行「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係於民國 92 年 2 月 26 日府水企字第 09204990100 號公告實施,經實務操作檢討後有修正需要, 故辦理本次條文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本操作規定名稱。 (二)將原第三點、第四點合併修正為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之敘述,並增訂標高等數 據(修正條文第三點)。 (三)原第五點依本壩庫容小、洪水來臨時易發生水位瞬間急速上升等特性,增訂「 發生瞬間洪水」溢流堰閘門開啟時機及「洪水來臨前,水庫集水區已開始降雨 ,得視實際狀況,預先調降水庫水位至適當蓄水位」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四點 )。 (四)原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部份規定,因屬於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 係屬於執行面細節之規定,故予以刪除,將另訂於標準作業程序予以規範。 (五)參照 98 年雙溪水壩第 2 次水庫安全評估有關本規定建議事項,予以納入修 訂。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