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4.19 修正)》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 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以及配 合相關法規體例之一致性,並考量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為兼顧實務作業需求及法制體例一致性,修正雇主設立投保單位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定明被保險人於個人資料變更或錯誤時,應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及保險人得依 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定明員工名冊應記載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以利保險人查對,並確保被保險人保 險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定明請領保險給付所檢附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其驗證程序及 免附譯本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二) 五、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定明就業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勞工 保險傷病給付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六、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日期,定明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226號令修正發布第8、10、11、26條條文;增訂第16-2、18-1條條文;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