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2.07.26 修正)》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發布施行迄今,期間經四 次修正。為配合就業保險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逾 期給付可歸責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為明確規範其利息計算方式,爰修 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1020140439號令增訂發布第1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條第4款、第24條第2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就業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3條序文、第4條、第5條第1項序文、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