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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70140129號令修正發布第13、15條條文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7.03.21 修正)》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 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為達簡政便民,簡化保險給付申請 手續,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增訂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 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或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參加職業訓練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 ,得免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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