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7.03.21 修正)》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 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為達簡政便民,簡化保險給付申請 手續,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增訂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 就業而申請失業給付,或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參加職業訓練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 ,得免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