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投資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股股權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 1.12.22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金控 )之公股股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投資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公股股權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 因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 董事監察人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以下簡稱遴選管理考核要點),原「臺北市政府投 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代表選派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派兼公、民營事業、轉投資事業 及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考核要點」停止適用。配合遴選管理考核要點規定及實務運作 ,檢視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行政規則,本不得牴觸 上位階之中央或本市法規,爰依現行法制體例,予以刪除規定。(刪除現行規定 第二點) 二、關於本府派任富邦金控董事(以下簡稱公股董事)之遴選、管理及考核事項作業 依據之整合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點) 三、富邦金控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爰刪除 本要點有關監察人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 四、依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涉及本府重大利益之轉投資行為,由財政局簽報 市長核定,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五、修正由本府指定公股董事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聯繫其他公股董事。(修正規定 第七點) 六、依實務作業精簡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財金字第1113031968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