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修正總說明(98.11.30 修正 )》 壹、為配合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及參酌各機關實際作業與檔案管理局編訂之機關 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之相關表單,修正本要點。 貳、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修正,修正本要點名稱與適用對象。(修正規定要點名稱 與第二點) 二、刪除原規定第五點重複贅述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之機關得拒絕之情形,並調整本 要點相關規定點次。 三、原規定第六點申請書應載事項規定移併至第四點。(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明定申請案件之審核單位,以資明確,並配合修正相關點次之文字。(修正規定 第五、十五點) 五、修改各機關承辦單位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時應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 之用語。(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一、十二點) 七、配合調整附表一至三之格式、標題及部分文字內容,並刪除附表四,以求周延。 參、本案修正條文共計十八條(不含附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3001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秘文字第09831322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