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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68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2.26 修正 )》 一、為落實執行及妥善運用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及附設水肥投入站回饋地方經費,本府 前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訂定「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 法」。其後於一百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施行迄 今。本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原為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上開條文於業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修正條次為第 七條第二項,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有關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參照 本府推展性別平等工作策略及具體措施類別及項目之意旨與實務上要求委員本人 應親自出席之情形,爰增訂有關外聘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及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 出席之規定。另鑑於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市殯葬管理處皆於其權管自治條例或自 治規則中訂有已繳庫未使用之回饋金得於其他會計年度編列之規定,為使本市各 項已繳庫未使用回饋金之處理方式一致,爰新增已繳庫未使用回饋金得於其他會 計年度編列之規定。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原條文第二條與本自治條例第七條內容有所重複,為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三)增訂有關外聘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修正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增訂有關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增訂管理委員會經費來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增訂年度未使用回饋金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府法綜字第一○八六○○六八五九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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