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總說明(97.09.08 修正)》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經本府公告實施以來,迄 今已成立至第五屆委員會,委員會對本市樹木保護之推動及執行,業已處理相關審議 作業及綠資源保護的機制,並鼓勵、提昇市民參與保護樹木的動機。 經歷年來檢討本會執行之成效,因委員任期為 1 年,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之開發案 ,因跨屆續審易使審議情形不連貫。又,本會之府內委員係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之 局處副局長擔任,惟各府內委員常因公務繁忙未能親自出席,在召集各委員與會時, 恐因出席委員未達法定人數而無法召開。 故為增進本會召開之行政效率,本次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原條文中委員任期為 1 年修正為委員任期為 2 年;第 5 條第 1 項 原條文中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修正為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若本府各機關委員未能 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另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原條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文字,因可否同數時,主席具委員身份,本得依其可否意向,造成過半數之效 果,故擬將其刪除。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1-4008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225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