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98.11.23 修正)》 面對全球化激烈競爭、全球氣候變遷、國際環境保護及能源危機衝擊、高齡少子女化 之人口發展趨勢等,作為經濟發展核心場域之都市空間,產生了多樣化的需求,複合 使用已成為都市規劃的趨勢;如何加強城市競爭力,提昇環境品質與行政效能,保留 彈性因應需要,亦為城市發展重要課題。為因應上開都市發展趨勢,檢討傳統都市規 劃觀念、方法及作為等,內政部營建署前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召開全 國都計建管會議,聽取各界對於都市計畫相關業務之建言,並獲致共識全面檢討修正 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爰擬具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 要點如次: 一、配合政府當前推動生態城市之政策,減緩都市洪泛之發生,增訂公共設施用地地 下得作生態滯洪池使用,不受第三條附表有關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之 限制;並將原第九條規定之公共設施得作為捷運系統及其轉乘設施、節水系統、 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設施使用、地下作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面 積在 0.05 公頃以上者作機車停車場使用,改列於第三條,明定不受附表有關用 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之限制,以資明確,並利地方政府執行。(修正條 文第三條) 二、增訂已開發完成之公共設施變更作多目標使用或變更指定目的使用部分作多目標 使用者,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以資遵循。(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申請變更原已申請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者,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俾利據 以執行。(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將整體闢建所指之對象予以明定,以利執行。(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公共設施用地已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情形,其申請 多目標使用之審查依據,以利地方政府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修正附表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