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0.04.15 修正)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施行。為考量目前附設於社區活動中心、文化中心之公立 托兒所,多係由早期之小型「農忙托兒所」或「村里托兒所」等延續轉型而成,有其 特殊之時空環境背景因素,且據監察院九十九年調查公立托兒所無使用執照問題所提 之調查意見指出:「公立托兒所」之設立,具有照顧社會弱勢家庭兒童之「國家公義 」要求,故不可僅因原址未符法令規定,即率予「裁撤停辦」或「遷移整併」。此外 ,考量幼托整合為當前學前兒童教育與照顧之重要政策之一,放寬公園用地平面多目 標作社會教育機構、文化中心、體育館或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使用時,得附設幼稚 園及托兒所;及體育場用地看臺下增列托兒所及幼稚園使用項目,以符實需。另外, 為因應高齡少子女化之人口發展趨勢,設置相關社會福利設施之需要,放寬車站用地 立體多目標得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以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