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廢止說明(105.11.21 廢止)》 (一)為規範本市水域船舶營運及專用碼頭使用管理,本府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以府法三字第○九二一五三三三二○○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 理辦法」。 (二)交通部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船舶法」,將原船舶法第七十四之一條 有關小船經營、管理項刪除後,有關小船營運服務品質及安全事項無法落實管 理,爰考量「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之法律位階無法成為規範人民權 利義務依據,本府業於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二一九四四 ○○號令制定公布「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全文自公布 日施行,共計二十六條,為替代「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規範本市 轄區河域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使用管理。 (三)考量本辦法已有新法規公布施行,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四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 同一事項已有 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7-4002
(廢)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331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