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第五點、第 八點修正總說明(113.08.07 修正)》 為貫徹掃蕩色情、毒品、賭博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業,端正社會風氣,保障兒童及少年 安全,提升市民居住品質,臺北市政府(下簡稱本府)於 88 年 6 月 7 日訂頒「 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並於 105 年 12 月 28 日配合 增訂裁罰基準,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 作方案暨裁罰基準」(下簡稱本裁罰基準)。本裁罰基準因法令、政策修正變更,期 間歷經 14 次修正。 茲有臺北市議會議員反映本府「正俗專案」執行對象遭停止供水、供電後,有關「恢 復供水、供電原則」過於嚴苛,應檢討修正空間。本裁罰基準之目的在掃蕩色情、毒 品、賭博及賭博電子遊戲場等行業,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在達成消滅涉營不法行業之 政策目的同時,為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適度予以保障,在調查本府各分工單位意見 及符合比例原則考量下,爰修正「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 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增訂、刪除並酌修相關文字,以符實需,其要點如下: 一、第五點有關「所有人」之用語,配合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用語,統一修正為「所 有權人」;現行規定就恢復供水、供電之用語不一,統一修正為「恢復供水、供電」 ,俾使法制體例一致。 二、增訂第五點第三款後段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法律效果。 三、增訂第五點第四款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期限及要件。 四、配合第五點修正,第八點第三款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現行規定就恢復供水、供 電之用語不一,統一修正為「恢復供水、供電」及「供水、供電」,俾使法制體 例一致。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警行字第1133009078號令修正發布第5、8點條文;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