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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2100000號函修正第2、16點條文及第9、18點條文之附件二、三;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總說明(101.08.01 修正)》 本要點係本局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四四二五○○號函訂頒(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並經歷次修正迄今,現為提升本局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客觀及公正 性,並使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金額時更有彈性,爰修正本要點部 分規定。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委員聘(派)兼之規定。(第二點) 二、為配合要點名稱及內容,修正附件二部分文字。(第九點附件二) 三、修正地政事務所有賠償責任時,與請求權人賠償協議之規定。(第十六點) 四、依本要點第二十點規定修正附件三填寫說明二部分文字。(第十八點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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