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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233899800號函修正第15、18、21點條文及附件;並自103年1月10日起施行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五點 、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一點修正總說明(102.12.24 修正)》 本要點係本局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四四二五○○號函訂頒(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並經歷次修正迄今,現為使實務作業更臻完善增訂拒絕賠償理由書之格式,爰修正 本要點第十五點、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一點等規定。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訂拒絕賠償理由書之格式,爰配合修正。(第十五點附件三) 二、因新增附件三拒絕賠償理由書,爰調整附件順序。(第十八點附件四、附件五及 附件六) 三、因新增附件三拒絕賠償理由書,爰調整附件順序,並為使收據內容更臻明確,爰 修正附件八內容。(第二十一點附件七、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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