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及 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04.08.06 修正)》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四四二五○○號函訂頒(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 點),並經歷次修正迄今,現為使實務作業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五點 等規定。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使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順利運作及縮短會議作業流程, 於該會增設副召集人一人,爰配合修正第二點。 二、因增設副召集人一人,爰配合修正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223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4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