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部分條文 修正總說明(106.12.08 修正)》 本要點係本局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四四二五○○號函訂頒(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並經歷次修正迄今,為配合實際作業模式及精準文字,爰修正本要點第六點、第十 三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附件四。 本次修正內容: 一、第六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區分權責,明定地賠會得決議逕予結案,並由地政事務所通知請求權人, 俟其程序確定後依結果辦理,爰酌作第十三點文字修正。 三、為精簡文字,合併原二項內容為一項,爰修正第十六點。 四、地政事務所進行協議時,得請具有法學專長之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實務上多邀請 本局法制人員與會,故配合實際作業模式,爰酌作第十七點文字修正。 五、配合第十七點修正,爰修正第十八點附件四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3021700號函修正第6、13、16、17點條文及第18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