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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02109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及第9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一點 及第九點附件一修正總說明(108.01.17 修正)》 本要點係本局以九十年五月三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四四二五○○號函訂頒(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並經歷次修正迄今,為配合實際作業模式及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爰修正本 要點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一。 本次修正內容: 一、配合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將現行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 如因事實之調查及證據之蒐集費時延長公文處理時限之作業方式,改為授權各機 關依內部簽核程序核准辦理,爰修正第十一點內容。(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二、配合本要點第七點規定:「……地賠會於必要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 ,通知請求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爰修正第九點附件一內容。( 修正規定第九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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