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 正總說明(104.04.09 修正)》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五日訂定發布,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進行第一次修正,本會鑒於農業產業發展益趨 多元,新興科技與產業結合之設施型態亦與日俱進,故傳統以「耕作、生產」為思考 之農地管理,須從產業價值鏈體系作適度調整,以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兼顧農地資源 之保育與利用,復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進行第二次修正。 又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案經本會再次重新檢視部分設施項目,如貯木場、自動噴料機 桶等,其非屬建築物型態,亦無施作固定基礎之結構物,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而 自宜排除於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爰提出本次少數條文修正草案。 又查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修正規 定,林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包括「農路」,考量山坡地範圍內農產運銷所需之農路 ,常因農牧、林業用地犬牙交錯,無法避免有跨越不同使用地類別之情形,故林業用 地亦有設置農路使用之需求,爰配合前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於本辦法附 表二其他林業設施類別下,增列許可使用細目「農路」,以茲明確。 本辦法修正條文計二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貯木場之許可使用細目,並於其他林業設施增列農路之許可使用細目,並配 套規範其申請基準或條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附表二) 二、修正養殖池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增列屬養殖用地者,免依本辦法申請容許使用; 另刪除自動噴料機桶之許可使用細目,以排除本辦法應申請容許使用之適用。(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附表四)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40012236A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之附表二及第21條條文之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