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7.03.23 修 正)》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期間 歷經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一百零四年 八月十二日及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共計五次修正。鑑於我國畜牧場經營規模多 屬小型,又農民有關禽畜動物排泄物之妥善處理或再利用等專業、技術、職能等普遍 不足,致常造成環境污染之負面形象。為配合發展循環農業及溫室氣體減量等政策, 並為能因地制宜,就近且有效地將禽畜糞尿等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爰修正申請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於畜牧設施項下增列禽畜糞尿資源 化設施,並配合修正附表之申請基準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