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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90013191A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9.09.09 修 正)》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 為因應水產養殖漁業多元經營生產所衍生之水產養殖設施需求,以利漁民取得合法容 許使用,提升養殖環境品質及管理之需,有調整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水產養殖設施 類別及強化相關申請基準或條件之必要,爰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配合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之訂定發布,修正水產 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類別之名稱,且為增加魚貨來源,刪除須為「自產」水產品之限 制,並新增箱網養殖設施;另於「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類別下增訂「防風(寒) 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類別下新增「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並酌作申請 基準或條件文字修正、「水產養殖管理設施」類別下增訂「室外養殖電力箱」以符合 實際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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