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109.11.12 修正)》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五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 本會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農業綠能發展係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 態環境的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農業設施屋頂型綠能 設施,再逐步發展與漁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使農業與綠能共存共榮,確 保農地農用,共創雙贏,另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 布,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時,針對休閒農場內各項 設施之設置規定已調整為第二十四條,爰配合修正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二十 五條) 二、增訂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得規劃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專區,擬具專 案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簡化專案計畫內容;屬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 合綠能之區位範圍,送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完成環境及社會檢核,由中央能源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免擬具專案計畫。(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90013497A號令修正發布第25、2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