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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00012001A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之附表五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110.01 .28 修正)》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 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鑑於畜牧場經營型態與其他農業經營有別,於實務經營上,畜牧場範圍內之空地以水 泥、柏油材質鋪設,有利維持環境衛生、防疫及飼料、畜禽動物之輸運,又基於實務 執行考量,有明定畜牧場範圍內空地得納入養畜設施、養禽設施項下之「其他畜牧設 施」及增列相關申請基準或條件之必要,爰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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