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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00012423A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0.05.13 修 正)》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五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會為配合發展循環農業及溫室氣體減量等政策,並為能因地制宜,就近且有效地將 禽畜糞尿等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二 十三條附表五,於畜牧設施項下增列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並配合修正附表五之申請 基準或條件。 惟因資源化技術種類多樣,許多技術尚在發展當中,無法一一訂定審核設施基準規範 ,致地方政府審核時衍生疑義或造成民眾誤解。經盤點目前較為成熟之技術及設施為 禽畜糞堆肥場及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爰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查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以推動設置該二項設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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