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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1001367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之附表一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1.10.2 6 修正)》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 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日。為配合農業生產後生成 之農事副產物再利用,減少資源浪費,爰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將「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場)」細目修正為「農糧剩 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並規範其來源必須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 副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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