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112.05.04 修正)》 本府前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作業規定」,八十九年六月十 四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為使相關法 規簡化統整,爰於一百零一年檢討修正本府組織編制作業法規。作業原則係提供各機 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訂定、修正等作業時參循,自訂定迄今歷經二次檢討修正。 因應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停止適用,原該審查小組辦理之相關審查 作業改以審查會議方式辦理,爰配合修正第八點及第十點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3751號函修正第8、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