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修正總說明(97.12.15 修正)》 緣本府為鼓勵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提高雇主進用之意願,爰依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以下簡稱身保法)第三十四條授權訂定「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 辦法」,經查,身保法前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並公布施行,其中有關雇主進用獎助措施之授權依據,修正為該法第四十四條,且 對於義務機構之人數界定、身障基金百分之三十須撥繳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後統籌分配 等事宜,均有所修正,復以現行獎助辦法,對於申請時發現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未 明定停權處分,及職務再設計補助考量實務操作的可行性與必要性,爰修正本辦法, 據為執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條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臺北市身 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二)第三條修正義務機構及非義務機構之界定。 (三)第四條修正變更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額度。 (四)第六條修正簡化職務再設計費用申請再補助之程序。 (五)第七條修正簡化申請獎勵之檢具文件。 (六)第八條修正增訂職務再設計補助核銷時程及公立機關之申請文件與方式。 (七)第九條修正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訪查及評估事宜。 (八)增訂第九條之一,將申請時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等列為駁 回申請事由。 (九)第十條修正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範圍,及明定該職缺出缺時之進用方式及其補 助項目處理方式。 (十)第十二條修正核准獎(補)助行政處分之附款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4008
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3256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