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8.01. 17 修正)》 一、考量內湖科技園區近年來蓬勃發展,開發率已達九成,可再開發土地有限。為提 供內湖科技園區未來發展腹地,延伸其發展動能並擴大科技產業群聚效應,本府 已就鄰近之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彎南段工業區及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內工商綜合特定 專用區進行檢討,並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範疇,放寬科技相關產業進駐, 亦得比照內科允許符合次核心產業項目使用。該案(即擴大內湖科技園區腹地之 大內科計畫案)業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公告實施,案內並規定相關回饋條件由本 府另定。 二、為利大內科地區得依都市計畫規定透過繳交回饋金方式,放寬允許比照內湖科技 園區次核心產業進駐,爰將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及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 南段地區納入本辦法,並配合修訂計算公式之內容。 三、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名稱及第一條,擴大本辦法適用範圍,並增訂第一條之一明訂刪除大 內湖科技園區之範圍。另刪除第一條第二項有關法規適用順序之規定。 (二)修正第三條有關回饋金計算公式之定義,以配合適用範圍之擴大,並落實因地 制宜之需求。 (三)因期限屆至,爰將第五條之一有關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申請重新核算 回饋金之限時規定予以刪除。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2-4006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038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條條文;增訂第1-1條條文;刪除第5-1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