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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1430369206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
  • 《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九點修正總說明(11 4.05.02 修正)》 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山豬窟掩埋場回饋經費,前依臺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 地方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授權,設置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 委員會(下稱本會),並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環四字第 八九○六五一九二○○號函頒實施本要點,後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臺北市政府府環 四字第○九三○五八八七四○一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以促使本區各里能有效使用本回 饋經費,達回饋經費能確實回饋里民之目的。 現行規定自前次修訂後迄今近二十年,爰依管委會實際設置現況修正本設置要點第九 點規定,以利於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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